何先生是运输公司的一名司机。1993年2月,他在德外医院住院期间,输了红十字血液中心提供的血液。一个月后,何先生被诊断为丙型肝炎。当时法院审理后认为,红十字血液中心应承担赔偿责任。日后治疗丙肝的相关费用,何先生可另行追偿。
10多年过去,何先生行使“追偿权”,再度将红十字血液中心诉至法院。他要求被告赔偿自己从2006年6月22日至2007年4月16日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共计43257.62元。
其中,包括治疗ED、鼻炎、肛裂、湿疹、头疼、脱发、痔疮、皮炎、支气管炎、咽炎、关节紊乱、胃病等10余种疾病的费用。何先生认为,这些疾病都是由于丙肝导致的。
红十字血液中心认为,15年前的检测手段有限,该单位无法检测出血液中的丙肝病毒,因此该单位无过错。
而且,法院当初只要求己方承担治疗丙肝的费用,故何先生就其他疾病提出的索赔,己方不认可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何先生所述的10余种疾病,与丙肝导致的免疫力下降有一定关联,但没有必然的直接因果关系。因此,法院酌情考虑,最终判决血液中心应赔偿何先生35390.3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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